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采購合同的監督,強化政府采購合同履約的嚴肅性,提高政府采購活動的透明度,保證政府采購質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采購人和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采購合同監督的范圍。凡是納入政府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的采購項目依法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采購合同監督職責的劃分。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具有依法審核政府采購合同的必備條款,監督采購資金使用,受理政府采購合同備案,依法對政府采購合同違約行為進行查處的職責;集中采購機構具有依法接受委托組織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和履約驗收的職責;采購人具有依法對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執行和履行驗收進行內部監督的職責。
第四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
?。ㄒ唬┎少徣撕凸讨g的權利和義務,應依法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
?。ǘ┱少忢椖恐袠?、成交通知書一經發出,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集中采購機構應將改變或放棄中標、成交結果和項目的原因及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供應商的意見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ㄈ┎少徣藨谥袠?、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參照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政府采購合同示范文本,采用書面形式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草案。需要在法律期限內確定簽約時限的,應在招標(或談判)文件中要約。
?。ㄋ模┱少徍贤扇》职绞铰男械?,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中標、成交供應商必須與采購人進行協商,經采購人同意后,以書面形式向集中采購機構提交分包履行合同的理由及與分包供應商簽訂的協議,經確認后,由采購代理機構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五)采購人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作為政府采購合同附件。
第五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審核。
?。ㄒ唬┱少彵O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政府采購合同的審核,集中采購機構應在審核前依據采購文件對政府采購合同草案進行核對并簽字蓋章。
?。ǘ┎少徣藨诤贤莺灪笕諆葘⒑贤莅福ㄒ皇剿姆荩┧瓦_集中采購機構核對,由集中采購機構將經過核對的政府采購合同草案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后,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核對和審核政府采購合同草案的時間最長不可超過3個工作日。
?。ㄈ┱少徍贤瑢徍说闹饕獌热荩?/span>
1、是否符合政府采購的有關法律和法規;
2、是否符合政府采購預算的要求;
3、是否與中標、成交通知書確定的項目數量、金額相符;
4、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投標文件的承諾;
5、合同中是否有歧視性條款;
6、合同中是否包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提出的特別要求;
7、付款方式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備案。采購人應在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送達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驗收。
?。ㄒ唬┱少徍贤男序炇?,依照合同的約定進行,實行采購人自行組織驗收、集中采購機構參與組織驗收、委托國家認定的專業檢測機構驗收方式。具體驗收方式和驗收限額標準由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參加合同履行驗收工作。
?。ǘ┦〖壵少徍贤痤~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采購項目,由采購人確定相關人員(3人以上)組織合同履行驗收,驗收人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
?。ㄈ┦〖壵少徍贤痤~在50萬元以上(不含50萬元)至200萬元以下(含200萬元)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成立由主管領導、財務、審計、紀檢、資產管理及相關人員參加的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驗收小組,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小組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
?。ㄋ模┦〖壵少徍贤痤~在200萬元以上(不含200萬元)的采購項目,集中采購機構參與組織驗收,參加驗收人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
?。ㄎ澹﹪乙幎◤娭菩詸z測的采購項目,由采購人委托國家認定的強制檢測項目的專業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參加驗收人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
對規模較大的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驗收,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驗收前制定驗收工作方案,明確驗收的內容、驗收的方式、驗收的標準。驗收工作的有關資料,應由組織驗收單位作為文檔備查。
第八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結算。
(一)對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驗收后,采購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經授權的集中采購機構)報送接受履行報告等有關文件。
?。ǘ┱少彵O督管理部門(或經授權的集中采購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對采購人提交的接受履行報告等結算文件進行核對。政府采購合同結算核對的主要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1、接受履行報告;
2、政府采購項目質量驗收單;
3、中標、成交供應商提供的付款收據復印件;
4、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
5、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經授權的集中采購機構)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ㄈ┴斦鴰觳块T在收到尚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預算單位繳入政府采購專戶資金后,依據政府采購項目驗收結算通知書和付款收據復印件及相關文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直接支付采購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預算單位,按照集中支付改革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補充。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服務,在不改變合同實質性條款的前提下,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確認后,可追加采購計劃,由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補充合同副本由采購人按照規定時限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變更和轉讓。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除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政府采購法》規定的合同變更情形外,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條款。
符合合同變更規定的,變更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達成一致意見后,由當事人雙方簽訂合同變更條款,并由采購人按照規定時限,將合同變更的內容以書面形式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政府采購合同的轉讓應符合《合同法》中關于合同轉讓的規定,比照合同變更程序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中止和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除《政府采購法》規定的合同中止和終止情形或《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的權利義務中止和終止情形外,不得擅自中止或終止合同。
符合政府采購合同中止或終止規定的,中止或終止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將中止或終止理由通知對方,達成一致意見后,由采購人按照規定時限,以書面形式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違規處理。政府采購合同在履行期間以及履行后,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采購合同的履行或履行結果進行抽查,對采購標準、采購內容、采購項目質量和采購資金使用等進行核實。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ㄒ唬┖贤男序炇罩信撟骷倩蜻`反履行驗收規定的;
?。ǘ┥米愿淖兓蚍艞壷袠?、成交結果的;
?。ㄈ┎话匆幎ㄞk理變更和轉讓或中止和終止合同的;
?。ㄋ模┻`反政府采購合同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各市(地)、縣(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〇〇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